住宿条款
1. 适用范围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依照本约款的规定办理;本约款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一般确立的惯例办理。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尽管有前款规定,
该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2. 住宿合同的申请
拟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须向本酒店申报以下事项。
- 住宿者姓名、性别及人数
-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刻
-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照附表1)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超过前款②所载住宿日期继续住宿的申请时,本酒店将在该申请提出之时视为提出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请予以处理。
住宿申请人在本酒店要求提交载有住宿者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的住宿者名簿时,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后,也应立即提交。
3.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住宿合同于本酒店承诺前条申请之时成立。但本酒店证明其未予承诺的,不在此限。
依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须以住宿期间(超过3日的以3日)的住宿费用为限,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未在本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的,住宿合同即失去效力。但以本酒店在指定申请金支付期日时已就此告知住宿客人为限。
申请金首先充抵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7条规定的情形时,依次充抵取消费、赔偿金;如有余额,则于依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即使本酒店通过网站或电话等提示、告知了错误的住宿费用,并基于该费用进行了住宿合同的申请、承诺,若该费用较其前后日期显著低廉,则除非载有该费用显著低廉的理由(如「限定」「特别」等),即构成民法上因错误而作出的承诺,该住宿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本酒店将迅速就此予以通知。
4. 无需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尽管有前条规定,本酒店可接受于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该款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在承诺住宿合同申请时,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申请金,以及未指定该申请金支付期日的,视为已接受前款的特别约定。
5. 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本酒店在下列情形下,可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订立及酒店内各项设施的使用。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约款时
- 因客满(满员)而无空余客房时
- 拟住宿者就住宿被认为有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 拟住宿者被认为属于下列(a)至(e)之一时
a) 属于依据《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所指定的暴力团等或其关系者及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称「暴力团」)时
b) 属于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支配其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团体或其成员时
c) 属于暴力团等相关人员担任高级职员的法人或其成员时
d) 因刑事犯罪而被通缉、逮捕、查获、起诉或作出有罪判决时
e) 有暴行、伤害、强迫、胁迫、恐吓、诈骗及类似行为时
- 拟住宿者因醉酒等对其他住宿客人做出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时,或本酒店认为有此虞时
- 明显认定拟住宿者患有传染病时
- 就住宿实施暴力性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属于静冈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及静冈县防止骚扰行为条例所规定情形时。
- 住宿申请人隐瞒了就所预订客房进行转卖或有偿介绍等谋取自身利益的目的而提出申请时
6.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住宿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一部时(依第3条规定本酒店已要求支付申请金,且在该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形除外),
本酒店按附表2所列收取取消费。此外,住宿合同订立时已就附表2以外的取消费作出约定的,按住宿合同订立时的条件收取取消费。
但本酒店接受第4条特别约定的,仅限于本酒店在接受该约定时已就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取消费支付义务向住宿客人告知的情形。
住宿客人未经联系,至住宿当日20:00(事先已向本酒店告知20:00以后到达时刻的,为超过到达时刻2小时之时)仍未到达时,本酒店可将该住宿合同视为已由住宿客人解除予以处理。
7.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 本酒店在下列情形下,可解除住宿合同及酒店内各项设施的使用合同。
- 住宿客人不遵守本酒店的住宿约款及酒店的使用规则时
- 住宿客人就住宿被认为有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已实施该行为时
- 住宿客人品行不端等,本酒店判断其不适宜住宿时
- 住宿客人未向本酒店支付使用费用时,或迟延支付时
- 住宿客人在订立住宿合同时作虚假申报时
- 住宿客人有刑事犯罪的前科前历,被本酒店认为不适宜时
- 住宿客人被公权力通缉、逮捕、查获、起诉或作出有罪判决时
- 住宿客人被认为属于下列(a)至(f)之一时
a)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关系者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属于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支配其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或其成员时
c) 属于暴力团等相关人员担任高级职员的法人或其成员时
d) 属于相当于前项者,或本酒店视为前列各项之团体或组织,或使用诡计、威迫的团体,及涉及此类组织时
e) 住宿客人有暴行、伤害、强迫、胁迫、恐吓、诈骗及类似行为时
f) 其他有相当于上述④至⑧的事由时
- 明显认定住宿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 住宿客人因醉酒等被认为有可能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时,或对其他住宿客人做出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就住宿实施暴力性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因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设施故障等所致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属于静冈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及静冈县防止骚扰行为条例所规定情形时
- 卧床吸烟、对消防设备等的恶作剧,以及不遵守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限于消防安全上必要者)时
本酒店依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住宿客人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不予收取。
8. 住宿登记
住宿客人须于住宿当天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及住址、联系电话号码
- 在日本国内无住址的住宿客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刻
- 其他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住宿客人拟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2条费用时,须预先于前款登记时出示。此外,办理入住时可能会要求预先支付。
为确认上述①至④,本酒店可能会要求出示驾照、My Number卡、在留卡、护照等。此外,如有各政府机关、行政部门的指导,本酒店将复印个人确认证件并予以保管。
9. 客房使用时间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如下。但连续住宿时,除抵店日及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
抵店日 15:00 之后
离店日 至次日 11:00(宠物友好客房除外)
宠物友好客房 至次日 10:00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可接受在该款所定时间之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形下,将收取下列附加费用。
抵店日 14:00〜15:00 3,000日元(不含税)
离店日 11:00〜正午 3,000日元(不含税)
(宠物友好客房不可延迟退房)
10. 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须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
11. 营业时间
本酒店各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将通过各处的告示、小册子、客房内的信息等予以告知。此外,必要且不得已时可临时变更。届时将以适当方法予以通知。
12. 费用的支付
住宿者应支付费用的明细依照附表1所列。
住宿费用等的支付,须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式,于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酒店请求时,在接待处及客房进行。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并可供使用后,即使住宿客人自行未住宿,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13. 本酒店的责任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时,因故意或过失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该损害。但该损害非因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所致的,不在此限。本酒店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14. 无法提供所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本酒店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所约定客房时,须征得住宿客人同意,尽可能介绍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抵损害赔偿额。但无法提供客房非因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的,不支付补偿费。
15.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住宿客人寄存于接待处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属不可抗力外,本酒店予以赔偿。但对于现金及贵重品,本酒店要求申报其种类及价额而住宿客人未予申报的,本酒店以10万日元为限赔偿该损害。
- 住宿客人携入本酒店内但未寄存于接待处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予以赔偿。但对于住宿客人事先未申报种类及价额者,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酒店以3万日元为限赔偿该损害。
16. 住宿客人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达本酒店时,仅限于本酒店在其到达前已同意的情形,予以负责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办理入住时或入住后,于接待处或客房交付。
- 住宿客人退房后,其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酒店时,本酒店遵从该所有者的指示。但无所有者指示或无法确定所有者时,自发现日起保管7天,其后向就近的警察署报案并遵从警察署的指示。此外,对于食品饮料、香烟、杂志、供日常生活使用的消耗品及类似物品,当日予以处理。
本酒店对住宿客人行李或随身物品保管的责任,在①的情形下依前条①的规定,在②的情形下本酒店不承担责任。
17. 停车的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均仅出借场地,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在停车场管理中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使用时须遵从指示牌、标识、酒店员工的指示等。另外,停车期间除必要时外,应关闭引擎及音响。本酒店合作停车场亦比照上述办理。
18. 住宿客人的责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致本酒店受损时,该住宿客人须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害。
19. 住宿客人慰问金规程
本酒店的住宿客人在本酒店住宿期间因伤害以外的事由死亡时,本酒店实施所投保的酒店损害赔偿保险及规程所载事项。
20. 准据法、约定管辖法院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有关住宿合同的纠纷,以日本法为准据法,并以对经营或运营本酒店的公司总店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第21条 免责事项
在本酒店内使用计算机通信,须由客人自行承担责任。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期间,因系统故障、电波干扰、停电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其结果致使用者受到任何损害的,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此外,因本公司认为在使用计算机通信中不适当的行为致本公司及第三方发生损害的,须赔偿该损害。
第22条 语言
本约款以日语为原文,其他语言为译文。此外,英语译文仅作为日语原文的参考而制作,一切均以日语原文为准。
附表
附表1:住宿费用等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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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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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
基本住宿费 |
客房费 餐费(在抵店前预订的情形) 事先委托安排的附带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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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费 |
餐饮费 附带设施的使用费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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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 |
有明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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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
消费税 入汤税 |
※住宿费用以预订时提示的费用为准。
附表2:取消费用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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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未入住 |
当天 |
前一天 |
2天前 |
3天前 |
7天前 |
14天前 |
28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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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7人以下 |
100% |
100% |
50% |
30% |
– |
– |
– |
– |
|
团体 |
8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50% |
50% |
30% |
20% |
– |
|
包场 |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50% |
【注意】
・%为取消费相对于申请时约定的住宿费用(含餐计划包含餐费)的比率。
・合同天数缩短的,就其缩短天数收取取消费。
・团体客人(8人以上)中一部分解除合同时,若解除人数不足住宿7天前(自该日之后受理申请的,为受理之日)住宿人数的10%(有余数时进位),则不收取取消费。
・因天灾致实际难以抵达的,不在此限。
使用规则
Il Azzurri依据住宿约款第10条,为保持本馆的格调,并使宾客在本馆逗留期间舒适安全地度过,特制定如下使用规则,敬请各位配合。万一未能配合本规则,本馆可依据住宿约款第7条第1款,谢绝您使用客房及本馆内其他各项设备。此外,因未能获得您的配合而产生的事故,本馆恕难承担责任,敬请谅解。
下列物品会给其他宾客带来困扰,故谢绝携入。
・动物、鸟类(身体障碍者辅助犬除外)
・火药、挥发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散发异味的物品
・超出常识性大小、数量的物品
・法律不允许持有的枪炮、刀剑、兴奋剂之类
在本酒店内,请勿从事以下会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的行为。
・在客房内会见访客。会见请在大堂进行。
・在规定场所以外吸烟。
・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将客房或大堂用作派对会场、办公室、营业所等住宿以外的用途
・散发广告、宣传品,销售物品或劝诱行为。
・仅穿浴袍、内衣等走出客房。
・赌博及其他扰乱风纪、给他人带来困扰的行为。
・给其他宾客带来厌恶感或不适感的行为,或噪音等扰人行为。
・未经本酒店许可在本酒店内以营业为目的进行拍照,或将在本酒店内拍摄的照片用于营业目的。
逗留期间的现金、贵重品,请使用客房内的保险箱保管。
万一发生丢失、失窃事故等,本馆概不承担责任。
外出离开本酒店时,请将房卡寄存于接待处。此外,退房时请务必归还。
关于馆内各项设备及各项物品的请求
请勿用于其本来目的以外的用途。
未经本酒店许可,请勿移动客房内的备品,或对客房进行加工或改造。请勿将客房内的备品带出客房。
请勿移至其他场所或加以加工。
对馆内外各项设备、备品的污损、破损、丢失,将收取实际费用。
在馆内,未经本酒店许可,请勿使用取暖用、炊事用明火。严禁在客房内烹饪。
请勿在露台放置有损本酒店外观的物品。此外,请勿使任何物品坠落。
请勿将随身物品放置在客房以外的场所。
逗留期间,本酒店提示账单时,请每次予以支付。
谢绝从本酒店外部订购餐饮等(送至客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