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約款
1. 適用範圍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訂立的住宿契約及與其相關的契約,依照本約款的規定辦理;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則依照法令或一般確立之慣例辦理。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儘管有前項規定,
該特別約定優先適用。
2. 住宿契約的申請
擬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須向本飯店申報以下事項。
- 住宿者姓名、性別及人數
-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刻
-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1)
-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住宿客人於住宿期間提出超過前項②所載住宿日期繼續住宿之申請時,本飯店將於該申請提出之時視為提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予以處理。
住宿申請人於本飯店要求提交載有住宿者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等之住宿者名簿時,即使在住宿契約成立後,亦應立即提交。
3.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申請之時成立。但本飯店證明其未予承諾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須以住宿期間(超過3日者以3日)之住宿費用為限,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本飯店規定之申請金。未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者,住宿契約即失其效力。但以本飯店於指定申請金支付期日時已就此告知住宿客人者為限。
申請金首先充抵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7條規定之情形時,依序充抵取消費、賠償金;如有餘額,則於依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予以退還。
即使本飯店透過網站或電話等提示、告知了錯誤的住宿費用,並基於該費用進行了住宿契約的申請、承諾,若該費用較其前後日期顯著低廉,則除非載有該費用顯著低廉之理由(如「限定」「特別」等),即構成民法上因錯誤而作出之承諾,該住宿契約將被視為無效,本飯店將迅速就此予以通知。
4. 無需支付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儘管有前條規定,本飯店可接受於契約成立後無需支付該項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於承諾住宿契約申請時,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申請金,以及未指定該申請金支付期日者,視為已接受前項的特別約定。
5. 拒絕訂立住宿契約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下,得不接受住宿契約之訂立及飯店內各項設施之使用。
-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約款時
- 因客滿(滿員)而無空餘客房時
- 擬住宿者就住宿被認為有可能實施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 擬住宿者被認為屬於下列(a)至(e)之一時
a) 屬於依據《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之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所指定之暴力團等或其關係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稱「暴力團」)時
b) 屬於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其經營活動之法人、其他團體或其成員時
c) 屬於暴力團等相關人員擔任高級職員之法人或其成員時
d) 因刑事犯罪而被通緝、逮捕、查獲、起訴或作出有罪判決時
e) 有暴行、傷害、強迫、脅迫、恐嚇、詐騙及類似行為時
- 擬住宿者因醉酒等對其他住宿客人做出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時,或本飯店認為有此虞時
- 明顯認定擬住宿者患有傳染病時
- 就住宿實施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屬於靜岡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及靜岡縣防止騷擾行為條例所規定情形時。
- 住宿申請人隱瞞了就所預訂客房進行轉賣或有償介紹等謀取自身利益之目的而提出申請時
6. 住宿客人的契約解除權
住宿客人可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住宿客人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解除住宿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時(依第3條規定本飯店已要求支付申請金,且於該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契約之情形除外),
本飯店按附表2所列收取取消費。此外,住宿契約訂立時已就附表2以外之取消費作出約定者,按住宿契約訂立時之條件收取取消費。
但本飯店接受第4條特別約定者,僅限於本飯店在接受該約定時已就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契約時之取消費支付義務向住宿客人告知之情形。
住宿客人未經聯繫,至住宿當日20:00(事先已向本飯店告知20:00以後抵達時刻者,為超過抵達時刻2小時之時)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得將該住宿契約視為已由住宿客人解除予以處理。
7. 本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下,得解除住宿契約及飯店內各項設施之使用契約。
- 住宿客人不遵守本飯店的住宿約款及飯店的使用規則時
- 住宿客人就住宿被認為有可能實施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或被認為已實施該行為時
- 住宿客人品行不端等,本飯店判斷其不適宜住宿時
- 住宿客人未向本飯店支付使用費用時,或遲延支付時
- 住宿客人於訂立住宿契約時作虛假申報時
- 住宿客人有刑事犯罪之前科前歷,被本飯店認為不適宜時
- 住宿客人被公權力通緝、逮捕、查獲、起訴或作出有罪判決時
- 住宿客人被認為屬於下列(a)至(f)之一時
a)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關係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屬於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其經營活動之法人及其他團體或其成員時
c) 屬於暴力團等相關人員擔任高級職員之法人或其成員時
d) 屬於相當於前項者,或本飯店視為前列各項之團體或組織,或使用詭計、威迫之團體,及涉及此類組織時
e) 住宿客人有暴行、傷害、強迫、脅迫、恐嚇、詐騙及類似行為時
f) 其他有相當於上述④至⑧之事由時
- 明顯認定住宿客人為傳染病患者時
- 住宿客人因醉酒等被認為有可能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擾時,或對其他住宿客人做出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時
- 就住宿實施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設施故障等所致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屬於靜岡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及靜岡縣防止騷擾行為條例所規定情形時
- 臥床吸菸、對消防設備等的惡作劇,以及不遵守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中之禁止事項(限於消防安全上必要者)時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對住宿客人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費用不予收取。
8. 住宿登記
住宿客人須於住宿當天在本飯店的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及住址、聯絡電話號碼
- 在日本國內無住址的住宿客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出發日期及預計出發時刻
- 其他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住宿客人擬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之方式支付第12條費用時,須預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此外,辦理入住時可能會要求預先支付。
為確認上述①至④,本飯店可能會要求出示駕照、My Number卡、在留卡、護照等。此外,如有各政府機關、行政部門之指導,本飯店將影印個人確認證件並予以保管。
9. 客房使用時間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如下。但連續住宿時,除抵店日及離店日外,可全天使用。
抵店日 15:00 之後
離店日 至隔日 11:00(寵物友善客房除外)
寵物友善客房 至隔日 10:00
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飯店得接受在該項所定時間之外使用客房。於此情形下,將收取下列附加費用。
抵店日 14:00〜15:00 3,000日圓(未稅)
離店日 11:00〜正午 3,000日圓(未稅)
(寵物友善客房不可延遲退房)
10. 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客人在本飯店內須遵守本飯店制定並在飯店內張貼的使用規則。
11. 營業時間
本飯店各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將透過各處的告示、小冊子、客房內的資訊等予以告知。此外,必要且不得已時得臨時變更。屆時將以適當方法予以通知。
12. 費用的支付
住宿者應支付費用之明細依照附表1所列。
住宿費用等之支付,須以貨幣或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之方式,於住宿客人出發時或本飯店請求時,在接待處及客房進行。
本飯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後,即使住宿客人自行未住宿,亦將收取住宿費用。
13. 本飯店的責任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與其相關的契約時,因故意或過失致住宿客人損害者,賠償該損害。但該損害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本飯店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14. 無法提供所約定客房時的處理
本飯店無法向住宿客人提供所約定客房時,須徵得住宿客人同意,盡可能介紹條件相同之其他住宿設施。
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飯店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金額之補償費,該補償費充抵損害賠償額。但無法提供客房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者,不支付補償費。
15. 寄存物品等的處理
- 住宿客人寄存於接待處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屬不可抗力外,本飯店予以賠償。但對於現金及貴重品,本飯店要求申報其種類及價額而住宿客人未予申報者,本飯店以10萬日圓為限賠償該損害。
- 住宿客人攜入本飯店內但未寄存於接待處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品,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予以賠償。但對於住宿客人事先未申報種類及價額者,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飯店以3萬日圓為限賠償該損害。
16. 住宿客人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抵達本飯店時,僅限於本飯店在其抵達前已同意之情形,予以負責保管,並在住宿客人辦理入住時或入住後,於接待處或客房交付。
- 住宿客人退房後,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本飯店時,本飯店遵從該所有者之指示。但無所有者指示或無法確定所有者時,自發現日起保管7天,其後向就近的警察署報案並遵從警察署之指示。此外,對於食品飲料、香菸、雜誌、供日常生活使用的消耗品及類似物品,當日予以處理。
本飯店對住宿客人行李或隨身物品保管的責任,在①的情形下依前條①的規定,在②的情形下本飯店不承擔責任。
17. 停車的責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飯店均僅出借場地,並不承擔車輛之管理責任。但在停車場管理中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者,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使用時須遵從指示牌、標識、飯店員工之指示等。另外,停車期間除必要時外,應關閉引擎及音響。本飯店合作停車場亦比照上述辦理。
18. 住宿客人的責任
因住宿客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飯店受損時,該住宿客人須向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19. 住宿客人慰問金規程
本飯店之住宿客人在本飯店住宿期間因傷害以外之事由死亡時,本飯店實施所投保之飯店損害賠償保險及規程所載事項。
20. 準據法、約定管轄法院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有關住宿契約的糾紛,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以對經營或營運本飯店之公司總店所在地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第21條 免責事項
在本飯店內使用電腦通信,須由客人自行承擔責任。於使用電腦通信期間,因系統故障、電波干擾、停電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其結果致使用者受到任何損害者,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此外,因本公司認為在使用電腦通信中不適當之行為致本公司及第三方發生損害者,須賠償該損害。
第22條 語言
本約款以日語為原文,其他語言為譯文。此外,英語譯文僅作為日語原文之參考而製作,一切均以日語原文為準。
附表
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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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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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人應支付的總額 |
基本住宿費 |
客房費 餐費(在抵店前預訂的情形) 事先委託安排的附帶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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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費 |
餐飲費 附帶設施的使用費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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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費 |
有明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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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 |
消費稅 入湯稅 |
※住宿費用以預訂時提示的費用為準。
附表2:取消費用
收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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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 |
未入住 |
當天 |
前一天 |
2天前 |
3天前 |
7天前 |
14天前 |
28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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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7人以下 |
100% |
100% |
50% |
30% |
– |
– |
– |
– |
|
團體 |
8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50% |
50% |
30% |
20% |
– |
|
包場 |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50% |
【注意】
・%為取消費相對於申請時約定之住宿費用(含餐方案包含餐費)之比率。
・契約天數縮短者,就其縮短天數收取取消費。
・團體客人(8人以上)中一部分解除契約時,若解除人數不足住宿7天前(自該日之後受理申請者,為受理之日)住宿人數之10%(有餘數時進位),則不收取取消費。
・因天災致實際難以抵達者,不在此限。
使用規則
Il Azzurri依據住宿約款第10條,為保持本館的格調,並使賓客在本館逗留期間舒適安全地度過,特制定如下使用規則,敬請各位配合。萬一未能配合本規則,本館得依據住宿約款第7條第1項,謝絕您使用客房及本館內其他各項設備。此外,因未能獲得您的配合而產生之事故,本館恕難承擔責任,敬請諒解。
下列物品會給其他賓客帶來困擾,故謝絕攜入。
・動物、鳥類(身體障礙者輔助犬除外)
・火藥、揮發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散發異味的物品
・超出常識性大小、數量的物品
・法律不允許持有的槍炮、刀劍、興奮劑之類
在本飯店內,請勿從事以下會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困擾的行為。
・在客房內會見訪客。會見請在大廳進行。
・在規定場所以外吸菸。
・可能引起火災的行為。
・將客房或大廳用作派對會場、辦公室、營業所等住宿以外的用途
・散發廣告、宣傳品,銷售物品或勸誘行為。
・僅穿浴袍、內衣等走出客房。
・賭博及其他擾亂風紀、給他人帶來困擾的行為。
・給其他賓客帶來厭惡感或不適感的行為,或噪音等擾人行為。
・未經本飯店許可在本飯店內以營業為目的進行拍照,或將在本飯店內拍攝的照片用於營業目的。
逗留期間之現金、貴重品,請使用客房內的保險箱保管。
萬一發生遺失、失竊事故等,本館概不承擔責任。
外出離開本飯店時,請將房卡寄存於接待處。此外,退房時請務必歸還。
關於館內各項設備及各項物品的請求
請勿用於其本來目的以外的用途。
未經本飯店許可,請勿移動客房內的備品,或對客房進行加工或改造。請勿將客房內的備品帶出客房。
請勿移至其他場所或加以加工。
對館內外各項設備、備品之污損、破損、遺失,將收取實際費用。
在館內,未經本飯店許可,請勿使用取暖用、炊事用明火。嚴禁在客房內烹飪。
請勿在露台放置有損本飯店外觀的物品。此外,請勿使任何物品墜落。
請勿將隨身物品放置在客房以外的場所。
逗留期間,本飯店提示帳單時,請每次予以支付。
謝絕從本飯店外部訂購餐飲等(送至客房)。









